行政审批中心考勤 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中心组织性、纪律性,优化人员管控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逐步提升行政审批中心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纪律,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。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,自觉、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。
第二章 考核方式
第三条 行政审批中心考勤实行签到制度:员工上、下班均需签到(共计每日2次)。员工须本人签到,不得帮助他人签到,考勤记录作为个人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。
第三章 工作时间
第四条 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,即周一至周五,周六、周日为轮岗值班。
第五条 工作时间安排:上午8:30-11:30
下午13:30-16:30
第四章 迟到、早退考勤办法
第六条 未按规定时间上班、下班,均视为迟到、早退。第七条 遇到恶劣天气、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,属实的,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。
第五章 请休假考勤办法
第八条 请假不超过一天的,本人事先告知窗口负责人,由窗口负责人审批。请假不超过三天的,需报行政审批中心负责人审批;请假超过三天的,需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九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,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,一经査实,即作旷工处理。
第十条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进行考勤的,应及时上报行政审批中心负责人并备案。
第六章 病假考勤方式
第十一条 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到岗者,应提前或于病假后上班二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中心提交书面假条,并出具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。
第十二条 员工因个人因素打架、斗殴等原因入院不享受病假。
第七章 事假、公出考勤方法
第十三条 员工请事假应于请假前1日或假后2日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,经窗口负责人签认后,交行政审批中心备案。
第十四条 员工公出办事,需经窗口责人同意后,告知行政审批中心领导。
第十五条 员工因伤、因病请假期间,业务工作由派驻部门安排人员替班。
第十六条 年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旷工
第十七条 未向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时闻请假,或违反病、事假规定,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,均视为旷工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章 值班
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需按时到岗,中间不得脱岗,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在部门间调整替换,并向带班领导说明情况。
第十九条 值班期问遇到问题,值班人员须第一时间与带班领导联系,根据领导指示迅速处理,确保不耽误工作。
第二十条 值班期问因脱岗、空同和迟报、漏报、铅报、瞒报等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作为绩效考评参考,对值班人员及派驻部门上报管委会,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章 加班
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加班作为绩效考评参考。